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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今,京津冀及周邊區域“2+26”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督查持續已近5個月,環保部每日通報督查情況時,都有一批企業或單位因違法排污等問題被曝光。
,環保部公布其與京津冀晉魯豫6省市政府聯合制定的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根據《規定》要求,環保部曝光的這些問題整改不力以及“2+26”城市大氣質量 位居后3位且未達標都將有相應級別的黨政 干部要為此“埋單”。
就副縣長、縣委副書記到地市級黨政 干部如何問責,《規定》均提出了詳細的量化要求。
黨政 要為空氣負責
環保部表示,《規定》針對的城市是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即“2+26”城市,其中包括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莊、唐山、保定、廊坊、滄州、衡水、邯鄲、邢臺,山西省太原、陽泉、長治、晉城,山東省濟南、淄博、聊城、德州、濱州、濟寧、菏澤,河南省鄭州、新鄉、鶴壁、安陽、焦作、濮陽、開封(以下簡稱“2+26”城市)。
《規定》指出,將對“2+26”城市的有關黨政 干部在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進行問責。
據環保部介紹,問責涉及兩個方面,一是環保部組織對“2+26”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實情況;二是今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氣環境質量 情況。
納入量化問責的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實具體情況包括,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,環保部督查或巡查交辦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問題數量;2017年10月及以后每月,環保部督查或巡查新發現的涉及“散亂污”企業整治不力、電代煤和氣代煤工作不實、燃煤小鍋爐“清零”不到位、 行業錯峰生產不落實等四方面問題的數量。
此外,納入量化問責的大氣環境質量 情況指的是,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,大氣環境質量(以PM2。5平均濃度作為評價指標) 目標完成情況在“2+26”城市中排名后3位,且未完成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行動方案》)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 目標。
問責范圍從縣級到地市級
《規定》提出的問責黨政 的范圍從副縣級到地市級。
其中,《規定》指出,出現下列情形之一,應對負有 責任的副縣(區)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:未按要求完成環保部交辦問題整改且數量超過2個的;環保部每月督查或巡查仍發現《規定》第六條 款所列大氣環境問題,且數量超過5個的。
出現下列情形之一,應對負有 責任的縣(區)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:未按要求完成交辦問題整改且數量超過6個的;環保部每月督查或巡查仍發現本規定第六條 款所列大氣環境問題,且數量超過15個的。
根據《規定》要求,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(區)達到2個的,應對副市(區)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;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(區)達到3個的,應對市(區)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;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縣(區)達到4個的,應對市(區)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。
《規定》說,完成《行動方案》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 目標比例低于60%的,對負有 責任的副市(區)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;完成《行動方案》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 目標比例低于30%的,對負有 責任的市(區)長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;PM2。5平均濃度同比不降反升的,對負有 責任的市(區)委書記及有關人員實施問責。
四種情形將實施從嚴問責
《規定》明確,對符合問責情形的,由 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提出問責建議,并組織梳理形成相應材料,向相關省級黨委、政府進行移交移送。
“相關省級黨委、政府收到問責建議及相應材料后,應及時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,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問責處理意見。”《規定》指出,具體問責處理意見應征得 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同意,并在履行有關程序后向社會公開。
《規定》還列舉了從嚴問責的情況,其中包括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虛報情況、弄虛作假,工作不嚴不實;在“散亂污”企業和燃煤小鍋爐排查工作中瞞報漏報、逃避監管;2017年以來,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嚴重的以及其他需要從嚴問責的情形。
《規定》強調,量化問責工作不取代環保部的約談、限批等處罰措施,不取代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等相關工作安排。